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白芒铺*******,现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间,李**在公共场所通过在车辆后视镜粘贴小广告的形式拉客招嫖,李康为李**拉客招嫖行为提供招嫖广告打印模板,并联系上家结算工资。经查李**在202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6月23日凌晨1时许还有7月2日凌晨1时许通过在公共场所车辆后视镜粘贴招嫖小广告的方式拉客招嫖,共计粘贴1200张,获利6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民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招嫖网站APP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