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桃坑*******,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38分许,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BD××××小型轿车沿茶陵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下东街道金铺村村部路段时与在斑马线内横过道路的杨×婷、杨×玉相撞,杨×玉被撞后摔倒至由北往南车道内与陈×驾驶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造成杨×婷、杨×玉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询问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