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公)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汤XX的朋友叶X(待查)带着他老婆来到岳阳县公田镇公田大排档吃夜宵,叶X和汤XX说自己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赌博平台上还有2万元的余账,因自己和其老婆的银行卡借了网贷,要汤XX帮忙接收这笔钱,随后汤XX用自己的巴陵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1177XXXX)接收了这2万,并且通过微信支付给中间人“牛仔”(待查),再由“牛仔”微信转账给叶X。通过国家反诈大平台查询,汤XX的巴陵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收到的该笔资金关联了一起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汤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受害人赵XX的陈述;受案材料和立案决定书;转账明细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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