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73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张××因为朋友姚×找其帮忙收款取现,在明知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83,开户行:南京××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7×××××××××××××18,开户行: 湖南省娄底新化××支行)提供给对方,收取李××被诈骗资金19999元,后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支行柜台使用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无卡取现10000元现金,将取出的10000元现金交给了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李××的受案材料;3、银行账户流水;4、到案经过;5、现场指认;6、提取笔录;7、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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