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民*******,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民*******。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因侮辱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罚款伍佰元。 2025年7月初,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路××街××餐厅内,违法行为人皮××在明知其朋友(未到案)吸食的是“上头电子烟”的情况下,为寻求刺激尝试一下,皮××吸食了其朋友提供的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07月09日,违法行为人皮××被民警查获,民警提取了其本人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皮××陈述;2.到案经过;3.提取笔录;4.尿检照片;5.前科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皮**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