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黄**因情感纠纷与刘朝义产生矛盾,2025年07月10日10时许,黄**前往茶陵县顺捷手机店对刘朝义动手殴打,导致刘朝义手臂受伤,刘朝义所在商铺店长雷小芳在劝架过程中被黄**咬伤手臂。黄**与刘朝义已多次调解,现二人仍然无法和解。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笔录 2.违法行为人笔录 3.现场监控 4.伤情照片 5.户籍信息1.受害人笔录 2.违法行为人笔录 3.现场监控 4.伤情照片 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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