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斗)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蒿子港镇福美村1*******。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上午,违法人史**在鼎城区红云街道江南中学公交站台,将一辆未上锁的凤凰牌自行车偷走,违法人史**以100元的价格将偷窃的自行车卖至武陵区火车站附近一家自行车修理店内。2025年6月26日下午,违法人史**在鼎城区红云街道江南中学附近路边,将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偷走,违法人史**以50元的价格将偷窃的自行车卖至武陵区火车站附近一家自行车修理店内。违法人史**两次盗窃自行车获利15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2、报案人材料;3、现场监控视频,4、鉴定结论;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鼎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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