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青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青坪*******。
现查明: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高盛澧源附近的无味饭店二楼走廊持刀将李磊砍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病历资料、鉴定文书、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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