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上午,黄**在武冈市迎春亭好又多超市门口盗窃走龙丽华挂在电动车上的一袋价值20余元的菜,里面有一个桂花鱼、一把生菜、一个糖果。
以上事实有黄**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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