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荷)决字[2025]第1090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违法行为人毛**在明知其朋友张国亮借用其银行卡去收取非法资金的前提下,仍将其名下卡号为6215392200013602198的农商银行卡借给张国亮使用,当日张国亮使用毛**的农商银行卡收取涉诈资金12000元,毛**使用微信替张国亮转账299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受立案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毛**主动投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行为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故对毛**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