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白水)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21时34分许,×蕴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AVY134号小型轿车沿055县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市川山坪镇青江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后经司法检验鉴定,其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75.90mg/100ml。经调查发现,×蕴于2024年12月1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这次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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