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
  现查明涉及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涉及未成年人。等证据证实。
  李颖吸毒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颖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