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5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6时许,何X犬与杨X、隆X华在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XX面馆前发生冲突后,何X犬拿出一把刀具。经认定,何X犬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何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