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许)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宝莲*******,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宝莲*******。
  现查明:2025年2月26日,朱×文因吸毒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5年4月份至5月份的一天,慈利县金慈街道宝莲村的朱×文乘车从慈利至常德市武陵区武陵阁旁的河边购买3个装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在从常德市返回慈利县城的车辆上使用电子烟枪将3个装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吸食。经对朱×文的毛发进行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xx的陈述与辩解;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朱**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