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230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紫竹*******,现住湖南省津市市紫竹*******。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0时许,蒋xx根据其上线负责介绍卖淫违法犯罪人员安排,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xxx商务酒店1608房与石xx准备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并通过微信收取1500元的嫖资,蒋xx收取嫖资后与其上线人员联系,按照上线人员的安排,利用石xx洗澡之机,溜走逃离现场后。
  以上事实有蒋xx陈述、石x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开房记录、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