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山水*******。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代×步行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门口靠近西环线辅路人行道上,看见受害人赵××湘××小轿车停放在人行道上,阻碍其步行通过,遂心生不满,随手捡起地上一红砖,将该车辆的主驾驶侧反光镜砸碎,后将该红砖扔在该车前挡风玻璃上,造成该白色小轿车主驾驶侧反光镜破碎,前挡风玻璃上出现数道划痕,造成受害人损失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交代笔录、报案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