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古)决字[2025]第013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
  现查明:2025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来到古丈县太阳城XX烧烤店二楼打“五十凯”消磨时间,期间违法行为人向XX、王XX、张XX陆续来到XX烧烤店二楼玩耍。当天晚上22时许,四人在烧烤店二楼与另外一名男子(身份无法核实)一起以“弹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为10元。在赌博期间,张XX与向XX发生口角,张XX动手打了向XX(已另案处理),向XX事后拨打110报警。我所民警随即将四人带至古丈县公安局执法区进行询问,在调查打架事件过程中,四人对自己以“弹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全场输赢约2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