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井)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东安县井头*******。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蒋×在明知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两张电话卡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通话详单、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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