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6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阳市衡南县泉湖*******,现住衡阳市蒸湘区愉景*******。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李XX在衡阳市高新区XXX小区10栋1楼大堂内,与被侵害人谭XX因玩扑克牌的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动手互殴,违法行为人李XX造成被侵害人谭XX面部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谭XX的陈述;证人欧阳XX、周XX、李XX的证人证言;医院检查结果;伤情鉴定;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违法行为人李**已满70周岁,故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