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01时许,何**、申嘉安与朋友在江永县潇浦镇XX酒吧耍,何**到舞台拿麦克风时,酒吧DJ刮XX按单位规定不让何**拿,后因麦克风管理的问题保安何永红与DJ刮XX发生争吵,何永红在酒吧内推了几下刮丽君,把刮XX推到在卡座上。刮XX出酒吧门口欲向经理反映情况时,跟在后面的何**用椅子砸了刮XX背部,并用拳头打了刮XX头部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何**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伤情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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