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敖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敖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6时许,廖XX因其老婆邱XX被违法行为人李XX触摸一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违法行为人李XX对着廖XX拳打脚踢,致使廖XX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廖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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