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曲潭*******,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曲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13时14分,费××驾驶赣CCU8××号重型自卸货车,停在常宁市南外环路与宜阳工业园走廊交叉路口等待绿灯通行时,因费××驾车停车时未按操作规范致使车辆后溜,与车辆后方邓××饮酒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数值:28mg/100ml)驾驶的湘D007××临时号牌前部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邓××在2022年11月1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我队处罚过,其行为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违法行为人邓**供述、邓××第一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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