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洪)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地*******,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地*******。
  现查明:2025年4月5日违法行为人邹XX在路过祁东县XX店时,发现店内无人并且店内桌子上有一台正在充电的手机,违法行为人邹XX趁机将手机偷走,手机是彭XX2024年8月花了1980元购买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指认笔录和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