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决字[2025]第0925号

  被处罚人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田庄*******,现住湖南省安化县田庄*******。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吉XX与李XX、李XX在安化县江南镇XX社区马迹塘XX擂茶馆,因口角与黄X、欧阳X引发争执,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李XX与吉**互相用拳头殴打黄X头部,黄X亦还手殴打李XX、吉XX,李XX与欧阳X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头部、腹部。 2025年7月10日,吉X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吉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吉**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吉**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