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万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万水*******。
现查明:2025年4月的一天,黄××独自来到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的一家酒吧里喝酒,喝酒时黄××结识了一名叫“阿强”的男子,两人聊得投机后“阿强”邀请黄××来到酒吧包厢一起吸食“阿强”提供的冰毒,两人在包厢里使用“阿强”提供的冰壶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有黄××的供述和辩解;黄××的毛发检测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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