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禁)决字[2025]第1287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北京西路68号,现住北京西路68号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与李X、李X(未到案)由违法行为人李X先后两次从微信昵称为“AA快XXXX营鸭子”处购买到四罐“笑气”,在长沙市芙蓉区XXXX园2栋2单元2407房内吸食了“笑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2025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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