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2025年06月份,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老叶”在永兴县鲤鱼塘镇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己名下车牌号为“湘L1182N”的面包车多次帮助“老叶”在鲤鱼塘镇接送赌客前往赌场赌博,共赚取1200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1.黄静询问笔录。 2.黄静辨认笔录。 3.曾**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