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夹山*******,现住石门县夹山镇杨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晚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与朋友饮酒后返回石门县宝峰街道××小区家中,王某当日饮9两白酒,处于醉酒断片状态,至7月7日凌晨1时许,王某与妻子孙某在家中客厅爆发冲突,王某用手抓住孙某头发,使用双手殴打孙某脸部,随后王某使用脚踢打孙某腰部以及头部。经石门县人民医院诊断,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报案笔录、监控视频、病例资料、历年报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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