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74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贺×龙因2024年3月1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7月8日23时49分许,贺×龙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KYE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铁路桥下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3mg/100mL。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酒精含量记录单;3.强制措施凭证;4.酒驾前科资料;5.违法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