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石)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石期*******,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石期*******。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9时许,石期市派出所接反电诈大队线索核查:石期市镇人陈×霞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民警立即联系陈×霞。经查:陈×霞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听信他人介绍,在网络上下载了一个名为“乡村振兴”的app,之后与该app工作人员联系后为了获取获得所谓的“扶贫津贴”,将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756510××××0889)借给对方来走流水并于2025年5月28日卡里收到一笔4万元的转账。2025年5月29日陈×霞去银行柜台取现该笔4万元资金并准备转存时发现自己这张银行卡被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冻结。经查:陈×霞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756510××××0889)涉及一笔诈骗资金,陈×霞共计非法获利187.6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冻结文书以及银行卡流水3、聊天记录截图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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