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建设路1号,现住沅江市劳动局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2时许,在xxx酒店符xx与违法行为人尹xx发生肢体冲突,经查,系符xx的朋友在xx办公室内打麻将,在隔壁健身房办公室午休的违法行为人尹xx去找符婧宇理论,后便发生了口角,在争执的过程中,后尹xx动手打了符xx嘴巴一下,经我所民警调解不成功,后经伤势鉴定符xx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陈述,3.证人证言,4.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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