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21时13分许,王×铁窜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的“梦想中央公园”工地B15号地块地下室仓库内,盗走仓库内存放的铜闸阀、平衡阀、焊把线等施工材料。2025年7月9日晚,王×铁再次窜至上述地欲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作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铁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