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普)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冯某某提供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91000275XXXX)、建设银行卡(卡号:623094299000031XXXX)及名下支付宝:雷X哥(账号:1557417XXXX)帮助“豹哥”收钱,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在2025年4月30日取现5万元,2025年5月8日取现5万元,2025年5月24日取现5万元,2025年5月29日取现5万元,2025年5月30日取现5万元,2025年5月31日取现7万2千元,取现总金额32万2千元,将取现的钱在冷水滩区中心花坛附近麻将馆旁给“豹哥”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9600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 2.银行流水 3.支付宝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玖仟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玖仟陆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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