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171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金凤*******,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金凤*******。
  现查明:苏X1、苏X2等人于2025年3月期间,在新化县金凤乡太湾村原坳坪学校用扑克牌以押“麻纱”(“三公”)的方式赌博,周XX在原坳坪学校其居住的场所内三次为苏X1、苏X2等赌博人员提供场所、牌具、饮料等物品,从中获取好处费8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