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社)决字[2025]第1726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1年10月至2023年10月,浏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余××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车500元的价格,将该公司发出去的100余车装载有烟花爆竹的车辆交由“带路 党”刘×ד安全”带上高速路, 以此来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路面检查。
以上事实有1、余××的陈述与申辩;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6、 余××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没收违法所得(1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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