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社)决字[2025]第1727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法定代表人:余***
现查明:2021年10月以来至2023年10月份,浏阳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余××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车500元的价格,将该公司发出去的100余车装载有烟花爆竹的车辆交由“带路 党”刘×ד安全”带上高速路, 以此来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路面检查。
以上事实有1、余××的陈述与申辩;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6、余××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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