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如东镇*******,现住湖南省澧县如东镇*******。
现查明:2021年04月24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严×伙同违法行为人严××、龚×、李××、邹×(已死亡)等人在澧县金鑫宾馆×××房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最低下注10元。期间,犯罪嫌疑人严×发现邹×赌博有出老千的嫌疑,起身扇了邹×一耳光,质问其出老千,并将邹×身前的桌面赌资约1800元钱抢了过来,邹×不承认,严×又打邹×一耳光,邹×在严×以及严×朋友的威吓下,承认自己出老千,并要求协商解决,犯罪嫌疑人严×要邹×跟自己买四条和天下香烟赔小心,邹×答应后,严×跟朋友张×打电话要其带四条和天下香烟过来,张×与金鑫宾馆下的商店老板杨××两人将四条杨带到宾馆后,邹×跟杨××支付了4000元钱,其中两千元微信,两千元现金。严×拿到烟后,跟在场的每个人包括邹×都发了一包烟,随后离开现场。违法行为人人严×得利约5800元,扣除其赌资3000余元,得利2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严×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龚×、严××、李××、杨××、刘×、张×、兰×、谢××、吴××、何×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严*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十一日。因违法行为人严*已被刑事拘留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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