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宜)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军驾驶电动车经过常XX道一路口处,见到马路边停放着被害人阳X的半挂车无人看守,便产生盗窃车上铁销卖钱的想法。于是唐X军爬上挂车,偷了两个铁插卖至李X明的废品回收站,获利30多元。当天下午,唐X军将卖铁销的钱用完后又回到阳X半挂车处,用同样的方式偷了车上3个铁插销和一个铁板,并将三个铁插销卖至杨X平的废品回收店,获利40多元,铁板被唐X军丢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军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阳X的陈述,证人杨X平、李X明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照片,唐X军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