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2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0时30分许,因见财起意,违法行为人刘X伙同违法行为人李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地铁3号口附近将受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台白色雅迪电动车(2024年9月1450元购买)盗走供两人使用。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刘X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受害人笔录,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