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长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
现查明:2025年4月16日凌晨0时许左右,违法行为人王X与周X、龙X强等人正在衡阳县西渡镇新X代广场开车去往帝龙广场的路上,三人于衡阳县西渡镇滨江X景小区南门河边人行道上发现2025年4月3日在衡阳县西渡半山公园殴打其的刘X杰等人,王X、周X、龙X强此前一直因此事对刘X杰等人怀恨在心,遂在下车后,王X第一个冲上前殴打了刘X杰,其在刘X杰的背部打了两拳,周X和龙X强紧随其后也对刘X杰实施了殴打行为。另查明,2025年7月4日,王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衡阳市公安局雁X分局行政罚款5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结伙殴打他人,适用情节严重;
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适用情节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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