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不决字[2025]第0100号

  违法行为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6时许,何X在洪江市黔城镇XXX面馆前对隆XX以锁喉的方式进行拖拽时,杨X拉扯何X的头发欲将何X与隆XX分开,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以上事实有杨X的陈述与申辩、何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丹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