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界首*******。
  现查明:2023年2月24日,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不予执行。 2025年7月9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C+KTV的V11包厢,通过吸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2025年7月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到案后,其依托咪酯尿检结果显示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罗xx的陈述;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尿检照片;5前科劣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