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8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1时许,违法人肖X骑着电动车在经过国庆南路振兴桥上人行道时,与同样骑电动车的何X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两人同时倒在地上,双方起身后发生争吵后身体越来越近,于是肖X就伸双手去推何X,何X在被开后,何X伸手去抓肖X,肖X就把何X按倒在地上,朝着何X前胸和头部打了几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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