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岭)决字[2025]第031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福田*******,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9时许,衡山县福田铺乡白云村云岭六组肖XX因认为福田铺乡民宿项目“XXXX”施工过程中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便前往该项目路基施工现场阻工,并持柴刀将正在现场施工的打桩机驾驶室左侧的两块车窗玻璃砸烂,造成财产损失为几百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