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药)决字[2025]第0156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津市市药山镇八宝*******。
  现查明:2018年至2024年5月,违法行为人石xx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平台坐庄接收他人投注后,报单给上线同案人余x(已判决),之后根据余x的通知参照香港、澳门等地的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赌博。经查,石xx通过微信接收张x、曹xx、刘xx、程xx、陈xx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约2000元。2024年5月12日,石xx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石xx已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2025年6月11日,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对石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书证:户籍资料,案件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相关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3.违法行为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