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0时,违法行为人付**在抖音上刷到只需要拨打电话就能获利的兼职视频,接着付**与对方建立联系。6月29日20时许和7月3日20时许,付**在其“上线”指导下,以给予好处费为条件向向涛借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共拨打诈骗电话20余个,获利9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付X彬、X涛的陈述;2.转账记录;3.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付**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项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