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治)决字[2025]第031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福田*******,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9时许,XXX公安局XXX出所民警李XX、阳X、邓XX、胡XX、张X,辅警XX、谭XX、卢X在处理衡山县XXX一起阻工毁财警情的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人肖XX交出实施违法行为所用弯刀,肖XX拒不配合,并且咬伤民警阳X的左侧肩膀。经衡山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阳X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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