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洋泉*******,现住常宁市培元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6时许,邓**从位于常宁市莲花村村部附近的租房出来,发现门口停着一台绿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未上锁,遂临时起意将该车偷走并在其朋友的修车行将车锁换掉,用于以后置换新车,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其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电动车,经查,该车车主系雷雨新,车牌为湘D7TN55,发动机号为JYCJN07046078,车架号为LEUDWDE00N6A08908。该车系2022年8月花2880元购买,现价值约18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雷XX陈述,违法行为人邓XX陈述与辩解,证人詹XX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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