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治)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开始,谭××、陈××、黄××、谷××等人先后陆续在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城××小吃对面陈××开设的棋牌室进门第一张麻将桌上使用麻将机以转转广东麻将的玩法进行赌博,底注50元,放炮50元,自摸每家出100元,可加50元的鸟。截至被查获时,谭××带赌资1000元,输了150元,还剩850元;陈××带赌资2800元,赢了350元,还剩3150元赌资;黄××带赌资3150元,没输没赢;陈××带赌资1000元,输了700元,还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的赌资、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谷**赌资300元进行收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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