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杏)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经人介绍与违法行为人老挝籍人SXXXALAT KEOVONGSA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SXXXALAT KEOVONGSA是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坐飞机的方式,持护照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护照号:PXXX2855。入境后搭乘火车来到了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一朋友家,后于2025年2月6日,陈XX带SXXXALAT KEOVONGSA回杏子铺镇生活,此后SXXXALAT KEOVONGSA便一直在陈XX家中居住至今。经查,SXXXALAT KEOVONGSA的签证于2025年3月1日过期,后其在无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居留。因此,陈XX的行为构成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